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2003号 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博尔通古牧场哈拉干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巷21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83元,由原告新疆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