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6989号
原告:新疆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24号1栋5-5-1号。
法定代表人:陈贻林,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巍,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片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