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贻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40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5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