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9295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隋丽,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杰,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陈贻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女,该公司财务。
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新0104财保16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1,868.85元的财产。申请人汇聚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聚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1,868.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谢然军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