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549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怡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19】第404-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50元(执行标的300元,执行费50元)。

二、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O 二 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