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549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怡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19】第404-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2,535元(执行标的101,118元,执行费1,417元)。
二、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O 二 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