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279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贻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健,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疆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回原告***5元。
审 判 长 窦常娟
人民 陪 审员 闫建枝
人民 陪 审员 明兰祥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马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