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22执保1248号
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豫0122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十八万零八百四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