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8035号
原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河头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381014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0元,减半收取7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郎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