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财保227号
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6370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8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8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4元,由申请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