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5887号
原告: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6370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2.6元,减半收取计2756.3元,保全费1924元,由郑州开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