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887号
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阳光映像1栋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GUN75Y。
法定代表人:孙义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谷,监事。
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西安巷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9019U。
法定代表人:郭巧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颂,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9019U。
法定代表人:吕俊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经理。
第三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4865481W。
法定代表人:潘福平,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已无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海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