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52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吕俊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