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52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吕俊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