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8366号
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统一社会信用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吕俊慧,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丽,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刘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礼通街以东南路以南、花马东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91410100MA40G7AM4W。
法定代表人:刘国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