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785号
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会堂街竹商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135760。
法定代表人:吕俊慧,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故城南路以南、礼通街以东、花马东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5843X8。
法定代表人:王树勋。
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瑞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