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初4391号

原告: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94689848H。

法定代表人:杨凤春,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祥义,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

原告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完成工程而由开发单位完成工程并扣除原告工程款41.049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内排水脱节发包方罚款0.5万元、因漏水造成管道井墙面粉化维修费1万元、水电暖材料化验费0.7万元,合计:2.2万元;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程未按时完工导致工程延期交付产生的违约金129.8197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1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海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思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