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82执保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凤春。
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账户22XX95_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账户变更。
二、将被执行人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账户22XX88_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账户变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树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