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882民初1720号
原告:桑永东,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李志明,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桑永学,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窦金才,男,1961年11月10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宁成山,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熊文利,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张金泉,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姜永强,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李洪军,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杨清,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14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桑永东、李志明、桑永学、窦金才、宁成山、***、熊文利、张金泉、姜永强、李洪军、杨清、***(以下简称十二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和富佳公司立即向我们支付劳务费165,32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0,000元(以实际发生的利息数额为准)。2、判决***、富佳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出具的清单总金额与每个人的具体数额不一致,经本院释明后十二原告于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放弃计算错误的10,000元劳务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将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富佳公司立即向桑永东支付劳务费10,400元、向李志明支付劳务费10,400元、向桑永学支付劳务费10,400元、向窦金才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宁成山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熊文利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张金泉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姜永强支付劳务费12,400元、向李洪军支付劳务费13,520元、向杨清支付劳务费12,400元、向***支付劳务费7800元,共计155,320元。事实和理由:我们是农民工,2018年7月***以富佳公司名义(靠挂)承包大安市乐胜乡长源村至大安马厂701公里标段工程期间,雇佣我们十二人从事修路过程中的相关劳务,共出劳务52天,工程完工时,经过计算,应当支付给十二原告的劳务费共165,320元,但当时***、富佳公司并没有为我们支付上述劳务费,只为我们出具了一张劳务费的清单(详见清单)。之后我们数次向***、富佳公司索要这笔劳务费,但是一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一拖再拖,至今没有给付的诚意。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富佳公司在我们从事劳务后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富佳公司立即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望人民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未提出答辩意见。
富佳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出具了一份说明:“我***以松原富佳公司名义承包大安市乐胜乡长源村至大安马厂7.1公里标段工程和02标段工程,施工时所欠农民工工资如下:(附表),因我个人借款导致工程款被法院扣押,为此至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恳请信访局、劳动监察大队帮助解决为盼,我愿意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偿还个人借款。”***向十二原告共同出具了一份清单,清单载明“大安市乐胜乡大安马厂,桑永东民工工资每天200元×52天=10,400元,李志明民工工资每天200元×52天=10,400元,桑永学民工工资每天200元×52天=10,400元,窦金财民工工资每天300元×52天=15,600元,宁成山民工工资每天300元×52天=15,600元,***民工工资每天300元×52天=15,600元,熊文利民工工资每天300元×52天=15,600元,张金泉民工工资每天300元×52天=15,600元,姜永强民工工资每天240元×52天=12,400元,李洪军民工工资每天260元×52天=13,520元,杨青民工工资每天240元×52天=12,400元,***民工工资每天150元×52天=7800元。”上述款项总金额为155,320元,上述说明及清单未写明具体时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出具的说明和清单各1份。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向十二原告共同出具的结算清单能够认定***与十二原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应该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与富佳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7年10月19日大安市乐胜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中标通知书1份,2017年10月20日大安市乐胜乡自然屯道路硬化项目合同协议书1份,2018年10月24日大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1份,大安市2018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表1份,2018年农村公路验收单1份,富佳公司与***、于秀龙签订的三方工程款转账协议1份,根据以上证据及***出具的说明足以证明就大安市乐胜乡自然屯道路硬化项目施工招标01标段***与富佳公司系挂靠关系,***借用富佳公司资质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十二原告在上述工程中提供劳务。富佳公司明知***没有施工资质,仍违法与其建立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挂靠富佳公司应当对欠付十二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桑永东支付劳务费10,400元、向李志明支付劳务费10,400元、向桑永学支付劳务费10,400元、向窦金才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宁成山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熊文利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张金泉支付劳务费15,600元、向姜永强支付劳务费12,400元、向李洪军支付劳务费13,520元、向杨清支付劳务费12,400元、向***支付劳务费7800元,共计155,320元。
二、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803元,退还100元,收取1703元由***、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化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