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8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的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2043.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马吉天
审判员  王鑫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禹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