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0612号
原告: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三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2709630G。
法定代表人:李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雪,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容,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真源,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伟为
书 记 员 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