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奇台县西北湾乡西北湾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25执9751058号
申请人: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三岔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奇台县西北湾乡西北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北湾乡西北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诉奇台县西北湾乡西北湾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5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4636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646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10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志军
审判员热合******
审判员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