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055号之二
原告: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负责人:陈浩。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