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055号
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负责人:陈浩。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银行存款323947.1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银行存款323947.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