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055号之三
原告: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负责人:陈浩。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保全费2140元,由原告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姜 欣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