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055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负责人:陈浩。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辽0111民初50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银行存款323947.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盛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银行存款323947.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