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商初字348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董事长。
被告库尔勒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1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泽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