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370号之二
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王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达,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奕文。
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5元,财产保全费166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李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