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4671号
原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景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向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往,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提出对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景上天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