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3189号之四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小王家营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纪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雄,男,系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云南建工大楼第28层2806、2807号。
负责人:骆小煌。
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1号五洲大厦写字楼11层C、D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若明。
被申请人:骆小煌,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骆小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账号为:35×××23的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曦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人民陪审员 何李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