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
法定代表人:纪翔,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09733201Q。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雄,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五洲大厦写字楼**C、D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65446B。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1162.1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1162.10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账号:35×××2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账户名: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