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4283号
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纪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萍,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4.5元,由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