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7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
法定代表人:纪翔。
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路天骄北麓小区29-24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93912.64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3912.6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