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74号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纪翔。
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名下价值393912.6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393912.64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3912.64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