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4183号
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09733201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RYPF0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林建材城D区5幢13-19-25-3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09月0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宜宾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女,汉族,1989年1月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为1402.5元,由原告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予以退还人民币140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