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庞大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1'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庞大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9)鲁01民初128号案合并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2019)鲁01民初128号案(以下简称“128号案”)和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鲁0113民初358号(以下简称“358号案”)所涉及的项目都是同一个,即奔驰汽车济南4S店项目。128号案和358号案涉及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也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128号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358号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一模一样的,也就是被上诉人就同一个工程项目主张两次工程价款优先权,显然是荒谬的。虽然128号案和358号案是两份独立的合同,但是都针对同一个项目,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针对一个工程项目出现多个合同属于合理的情形,如果只能根据一个合同起诉那将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各方当事人诉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定128号案和358号案两份合同分别进行了结算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所谓的结算都是第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并没有上诉人的确认且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拆分标的,分别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拆分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妨碍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拖延案件审理。同时,也因为被上诉人的分拆诉讼行为,导致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综上,358号案应当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贵院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2019)鲁01民初128号案合并审理。
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奔驰汽车4S店项目”,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将本案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28号案合并审理,经查,(2019)鲁01民初128号案与本案诉讼标的额不同,起诉所依据的合同也不同。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