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庞大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庞大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庞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庞大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2元,减半收取计27601元,由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汝
人民陪审员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