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1429号
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华,经理。
第三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宁区迎宾路政务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赵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学知,经理。
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67元,减半收取计58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越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