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

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5185号
原告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园路99号2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FRANKLINLEE(富兰克林·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滕术,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郊***。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