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吉百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吉百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临港物流园区高驰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北苑路。
法定代表人:袁锦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4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384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于1月1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在内3处银行账户一年,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财产因轮候冻结原因不宜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以上有查询、冻结银行回执、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兆平
审 判 员  徐丽娜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