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302民初4693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4710.00元并从2023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被告偿还完毕止;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与我公司业务员***联系、洽商,从我公司订购四聚双-20°防水卷材800卷,2022年10月24日我公司委托车牌号冀C9××**货运司机***将价值114600元(含税)的6000m2的防水卷材运输到被告指定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某某商店交给被告,被告支付给司机***运费3400元;10月25日我公司委托车牌号DJ91C8货运司机***将价值40110元(含税)的2100m2防水卷材送到上述地点,被告接收,被告支付司机运费1550元。此后被告以单价有争议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54710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判令被告从2023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被告偿还完毕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22年9月28日,原告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防水材料价格表,其中,四聚双-20℃单价为18.0元,含税单价为19.08元。2022年10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通过微信语音,订购防水材料并联系送货事宜,其中袁:“咱们这个一期这儿要800卷四个厚的…要标准负20”,赵:“那我就发货了啊,联系车了啊,明天装,后天早上到”。10月24日微信中告知被告***司机联系方式及运费3400元。10月25日,袁:“你在安排发一小车来,小车还要标准负20”,赵:“袁哥,那车我今天装上了啊,还是明天早上到,210卷,完了把那个昨天那个票带去了,就那6000平米的,一共是十五万多,也带了收据。今天这车这张票啊,完了过两天就开了,运费1550”,袁:“知道了”。在被告***收到两批货后,10月29日,袁:“我公司指定的要你的料,你怎么说涨价就涨价,啊,你们公司这辆车料的钱我给扣了,料在我这,我扣了”。赵:“今年进第一车就开始说涨价了”。原告提交了两份销售出库单,2022年10月24日的出库单载明,四聚双-20℃,数量6000㎡,单价19.1,金额114600元;2022年10月25日的出库单载明,数量2100㎡,单价19.1,金额40110元。被告***收到案涉货物后分别给司机***、***结算运费3400元、1550元。2023年4月27日,被告***在微信中称“你们厂子把我起诉了,我也把你起诉了”。由于被告拒绝给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出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出库单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原告将货物通过司机***、***向被告***进行交付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关于货款的数额,原告在2022年9月28日通过业务员***微信已向被告***发送防水材料价格表,被告于10月20日确定购买型号为四聚双-20℃的防水材料。2022年10月24日,原告发货6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9.08元,货款总额114480元;2022年10月25日,原告发货2100平方米,每平方米19.08元,货款总额为40068元;综上,原告发货产生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4548元。原告按19.10元计算,不符合双方约定。且在2022年10月25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明确告知被告***发出第二车货物210卷,及货款一共十五万多的事实,被告亦予认可。在货物交付后,2022年10月29日,被告以货物涨价为由不予结算,这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4548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7日起至支付完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45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3年4月7日起至支付完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