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138号之一
(2022)苏0214民初44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XKF5D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路98号-5。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A幢555**5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以下***鑫经营部)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顺鑫经营部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鑫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