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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某某建材销售经营部、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651号 申请人: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XKF5D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路98号-5。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A幢555**5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以下***鑫经营部)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顺鑫经营部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鑫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