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456号
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XKF5D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路98号-5。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A幢555**5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与被告**、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