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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某某建材销售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456号 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XKF5D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路98号-5。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A幢555**5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与被告**、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吴***建材销售经营部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