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06号
申请人:***,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A幢555**5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