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215号
原告:***,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A幢555**5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现***已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