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315号
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45987C,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东侧时代公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1184N,住所地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5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904号。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金马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