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99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99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