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43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99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