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833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年,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