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虾与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473号
原告:*虾,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99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虾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1元,由原告*虾负担。
审判员梁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